□李亦msata中黃靜嫻
  某建築公司職工宋某,退休後被鑒定患有職業病而致傷殘,要求公化療副作用司支付傷殘補助金。近日,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判令建築公司賠償宋某傷殘補助金2.4萬元。
  宋某1976年在某建築公司從事木msata工、模板工工作。2006年11月,因病辦理退休手續。2007年,宋某向單位提出申請職業病檢查鑒定,公司同意,診斷結論為職業性重度噪聲。2008年4月,宋某向某鑒定中心申請鑒定,結論為致傷殘等級屬七級、勞動能力部分喪失。
  當住商年,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,要求享受工傷待遇。仲裁期間,又申請工傷認定,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《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通知書》;仲裁委員會也作出駁回宋某仲裁請求的仲裁裁決。
  宋某不服,提起行政覆議申請。江夏區政府撤銷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融資的《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通知書》。2010年11月,宋某再次申請仲裁,仲裁委員會作出了由某建築公司支付宋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、工傷醫療費若干元的仲裁裁決。某建築公司與宋某均不服該仲裁裁決,雙方訴至法院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宋某在某建築公司從事木工、模板工工作期間,接觸粉塵、噪聲作業,是造成職業病的根本原因,退休後經診斷為職業病。根據有關法規,職工退休後被確診患有職業病,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,享受工傷待遇,其用於治療職業病相關的醫葯費,應由用人單位支付。
  據此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由建築公司向宋某支付醫葯費、傷殘補助金、輔助器具費等合計2.4萬元。
  (原標題:退休後檢出職業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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